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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罪刑事辩护成功案例选
来源:鞠德兴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12-27
浏览量:819

*果涉嫌“挪用公款、资金罪”案

挪用公款、资金罪的主体如何认定?行为是否与从事公务具有关联性?如何让公诉证据存疑而获得证据不足获无罪?

[案件基本信息]

1、 裁判书字号

新疆xx区人民法院(2008)喀刑初字第21号;

新疆xx(2009)农三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;

2、 案由:挪用公款、资金罪(改判无罪)

3、 被告人:李*果;

[基本案情]

被告人李*果于19913月开始在xx酒厂工作,19946月开始从事销售工作。2000年开始,公司实行销售提成工资,由销售人员从公司领取货物自行销售,销售提成。截止2006719日,被告人拖欠酒款172040.82元,并出具了还款计划。但是根据公司规定,应当减除破损、跑单、被没收的货款43619.67元,但公司不予认可,因此被告还款不“积极”。

200512月该公司改制,改制后被告人被聘用为销售经理继续销售酒品,2007928日,被告人与改制公司进行了结算欠货款48470元。出具了欠条。

由于李*果与该公司发生纠纷,该公司向xx区检察院报案,xx区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、挪用资金罪向x区法院提起公诉。

[一审辩护意见]

1、根据李*2006719日和2007719日的还款计划,可以说明该案李*果和**酒业公司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,**酒业公司认可李*果欠款的事实,因此西侯酒业公司可以向其提起民事诉讼。不能因讨债不能而置被告人于刑事责任。

2、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清,尚需查清如下事实:被告人在公司签字提货的账单总额是多少?已经收回的货款总额是多少?向公司上交了多少?未收回的货款还有多少? 涉案数字没有证据予以印证,没有经过对相关当事人的核实。对于李*果挪作他用的证据只有当事人的供述。

3、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之间自相矛盾:公诉指控被告人2003挪用25000元用于首付房款,而实质上被告人购房首付款发生于2000年;被告人2000年欠公司10336元,控诉方却指控该年被告人挪用了25000元;2002年被告人欠公司3337元,公司机关却指控该年度挪用了45000元。

4、在涉嫌挪用公款罪中,并没有冲抵李*果的销售成本,在单位没有给钱报销差旅费、跑单、破损的情况下,实际上是被告李*果自己担当了成本;目前在被告人的手中仍然还有62935(共有欠条10)的欠款没有收回,有大约两千元(20件)的酒因质量问题被商家退回,有大约上万元(三百件左右)与其他厂互换推销的酒滞销在家,这些应当由酒厂来承担,不应当记挂在被告人的名下。买断工龄“继续留用之后”公司并没有与被告人签订劳动合同,也没有给其购买过任何保险,也没有给其报销差旅费,甚至在20078月之后,被告人用自己的车在为公司做所谓的“销售”,此时实际上是一种交易关系。他们之间不再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,他们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(代销合同关系),此时所形成的欠款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和债务关系,所以挪用资金的罪名不能成立。

[一审判决认为]

被告人李*果不具备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,行为不具备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。被告人提货时采取在提货单上签字或打欠条形式提货,销售和收款完全自主,公司不参与,回收货款后与公司冲减欠款,销售费用自理,历年未收回的货款,均被公司列为被告人的欠款而挂账。从西侯公司被租赁的经营模式,提货方式,销售行为,清欠行为,还款计划等,可以认定公司与被告人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。从公司与被告人对欠款的确认,及破损、跑单、对防疫站没收货物的核销,完全取决于双方是否达成合意,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涉及公共事务、不涉及国有财产的监督管理。公司与被告之间的欠款差距可以进一步结算清楚。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予以采纳。一审法院判决:指控证据不足,罪名不能成立,被告人无罪。

[二审判决]

xx区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抗诉,二审法院认为:从该公司实行销售提成的工资制度和销售模式看,特别是从被告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买断工龄的事实看,被告从事销售活动的实质是一种劳务行为,而非公司管理行为。被告人不具备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。公司对被告人所欠货款进行清欠、原审被告人制定的还款计划被公司认可、事后被告人还款、退货、冲减破损跑单,均可以认定公司与被告人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。裁定: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

[律师后语]

1、该案辩护成功的重点是抓住公司与被告人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,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看双方是否是一种平等主体,对交易行为是否需要达成合意才能形成。

2、该案属于证据不足而获得无罪,因此辩护律师对公诉证据之间的矛盾进行了分析并得到认可是关键;另外对于认定涉案数额的证据并没有其他证据与之印证;对于指控被告人犯罪数额并不能确定,还要冲抵。

3、逆向思维辩护:如果认可被告人为职务行为,那么销售成本应当由公司承担,但是公诉中并没有减除“劳动者”花费的销售成本。实质上该销售成本无法计算,迫使该案只能作为民事案件处理。

编写人: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鞠德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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