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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辩护成功案例
来源:鞠德兴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12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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鞠德兴律师经典刑事案例选

*光涉嫌“诈骗”案

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?如何认定主犯和从犯?朱*光的刑期由12年降低到2年的轻罪辩护成功的要领是什么?

[案件基本信息]

1、 裁判书字号

***市人民检察院(2012)*检诉刑诉第161号起诉书;

***市人民法院(2013)*刑初字第38号判决书;

***中级人民法院(2013)*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;

2、 案由:诈骗(改判为职务侵占)

3、 被告人:钱*海、朱*光、高*塞、范涛、钱*亮、候**、**丽、王*;

[基本案情]

20124月钱*海联系了司机朱*光之后,又联系了新特公司的过磅员**丽、收料员候**,将运往新特公司的焦炭,通过虚开过磅单和收料单的手段,以名义上入库实际未入库的方式,骗取焦炭后销售牟利。为了找到销赃渠道,朱*光提供了高*塞的电话号码,并进行了联系,然后由高*塞销往JX公司,因jx公司需要煤矿公司的过磅单,因此在朱*光的提示下,高*塞伪造了煤炭公司的销售过磅单(注:原煤炭公司过磅单需在新特公司结算运费,以示承运的煤炭入库)。销售所得款项,朱*光得到运费5000元,高*塞、**丽、候**各得5000元,剩余由朱*光、钱*海平分。此后钱*海又以相同方式与范*等人骗取了10车、之后又与朱*光“经营了”3车,朱*光共计参与了4车,分得运费和赃物共计72000元。其他人分得不等的赃物。

检察机关指控:钱*海、朱*光、高*塞为主犯涉嫌诈骗,其他人员为从犯。按照共同犯罪处理,对全部涉案负责,朱*光诈骗涉案金额为55万余元,钱*海等涉案金额83万余元。量刑意见判处钱*12-13有期徒刑、朱*11-12年,其他人员均在10年左右。

[律师辩护意见]

1、公诉机关定性错误:本案不属于诈骗。所谓诈骗是指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,让受骗人基于一种错误认识而“自觉、自愿”的处分自己的财产,事后才明白真相。本案是通过新特公司的工作人员,用“秘密窃取”的方式取得财物,不是新特公司主动“交出”财物。本案利用了新特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才能取得财物,因此涉嫌职务侵占。

2、公诉机关认定朱*光为主犯是错误的。首先朱*光只参加了部分犯罪,即只“运输”了4车,全案涉及的是14车;其次,朱*光只参与了犯罪的某个阶段即运输阶段,要完成整个犯罪还需要虚签过磅单和收料单、交付结算、销售变现、分配赃物;再次,虽然朱*光提供了高*塞的电话,但是作为销赃环境朱*光没有参与,此后也没有指挥、联系高*塞,也没有从销售环境得到“好处”;最后,相比较其他被告人,其他人员参与整个犯罪,在犯罪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组织者,如新特公司工作人员、销赃人员,他们对犯罪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,不可缺少的作用。

3、指控朱*光涉嫌犯罪的财物数额计算错误。朱*光作为运输的司机,只能对本人运输的焦炭承担责任,同行其他司机所运输的焦炭,朱*光不能指挥、控制和驾驭,因此不能根据“共同犯罪,全部承担”的原则将同往的几个车的焦炭数额计算的到彼此司机的名下,特别是201246日这趟,共计承运的车辆有4两,共计涉及161130元,但是这些司机是受钱*海指示的,司机之间并不认识也没有犯意的联络,朱*光也是第二天才到拜城去的,因此司机与其上线存在共同犯罪,但是横向之间没有犯意的联络,因此就犯罪数额而言,司机只能对各自运输的财物承担刑事责任,司机涉嫌犯罪的数额只能以本人车上的数额计,不能将此4辆车的财物累计到每个司机头上。

[法院判决]

1、 一审法院判决认可律师辩护意见,认定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,朱*光为从犯,遂以(2013)*刑初字第38号判决书判处朱*光有期徒刑2年,其他主犯获8-4年刑期。

2、 *塞认为自己不是涉嫌职务侵占而是涉嫌销赃而上诉,候**认为自己涉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上诉,**丽以自己没有涉嫌犯罪上诉,(2013)*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[律师后语]

1、本案主要方向是它罪辩护。被告人涉嫌犯罪是肯定的,因此没有必要进行无罪辩护,但是公诉机关指控犯诈骗罪与事实不符,如果涉嫌职务侵占罪那么量刑会大幅降低;同时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也是影响量刑的一个重要的方面,本案辩护着重改变朱*光主犯的地位,变成从犯;另外对于经济犯罪,涉案数量也可以影响量刑。本案轻罪辩护获得圆满成功,就是抓住了这三个方面,并得到法庭的认可。

2、其他主犯的上诉理由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,**丽以无罪上诉明显背离事实,肯定不会成功;候之前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诉,但是其得到的财产是受害人新特公司的财产,不是行贿人的财产,属于赃物。高*塞以自己涉嫌销赃罪上诉,但是其对钱*海等人犯罪的是明知的,并跟踪了全过程,其辩解的“不知情”没有得到法庭支持。

3、轻罪辩护在一审获得成功后,二审仍然要参与诉讼,应当要在二审维持一审的辩护观点,适当驳斥上诉人的上诉,努力维持原判。

编写人: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鞠德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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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鞠德兴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65142*********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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